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苏相合作区建筑工地安全检查第*方协查服务 | ||
品目 |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 ||
采购单位 | **************** | ||
行政区域 | 苏州市工业园区 | 公告时间 | ****年**月**日 **:** |
评审专家名单 | 刘凯,郭小平,**,朱崇林,周永琴 | ||
总中标金额 | ¥***.****** *元(人民币)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 | ||
项目联系电话 | ****-******** | ||
采购单位 | **************** | ||
采购单位地址 |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永昌泾大道1号漕湖大厦7楼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 | ||
代理机构名称 | **************** | ||
代理机构地址 | 苏州高新区潇湘路**号1幢***室5-**、***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社会信用代码 | 供应商地址 | 评审总得分 | 中标/成交金额 |
1 | *************** | ****************** | 苏州市相城区高铁新城南天成路**号科正大厦*楼 | **.**(均分制) | *******元 |
服务类 | |||||||||
名称:苏相合作区建筑工地安全检查第*方协查服务。 服务范围:苏相合作区建筑工地安全检查第*方协查服务。 服务要求:1、投标人为本项目配备的协查人员数量和资质要求不低于下表要求,需明确委派2名技术人员常驻采购单位办公地点,并由采购单位安排其工作。
注: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内提供满足上表要求的人员清单,并提供对应的符合要求的人员证书以及投标人为所有人员连续缴纳3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扫描件,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视为非实质性响应。 2、中标单位协查交通应自己解决,严禁要求协查对象提供。中标单位应配备*辆巡查车常驻采购单位,用于协查工作,同时配合用于采购单位的工地检查工作。车辆的使用、维保及保险等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车辆如为自有或租赁的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行驶证或租赁合同;如承诺在中标后配备的,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函,未按要求提供或提供不全的视为非实质性响应。 3、中标单位在苏州城区范围内应有办公场所与工作设备(电脑、打印机、影像设备等),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投标文件内提供本地办公场所证明材料,如为自有或租赁的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行营业执照或场地租赁合同,如承诺在中标后设立的,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函,未按要求提供或提供不全的视为非实质性响应。 服务时间: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个月或项目结算金额达到预算金额,且中标单位履行完毕全部义务为止,具体以合同约定时间为准。 服务标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
朱崇林、**、刘凯、郭小平、周永琴
预算金额****元以下部分按该部分预算金额的1.5%计算;
预算金额***(含)~****元部分按该部分预算金额的1.1%计算;
********0.***+********0.***=*****元;
现金缴纳或转账至代理机构指定账户。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各有关当事人对采购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提出质疑,逾期将不再受理。
1.采购人信息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现代大道***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苏州市高新区潇湘路**号诚来智研发大楼5楼
联系人:***、金欣楠
联系电话:****-********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金欣楠
电话:****-********
1.采购文件
2.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3.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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